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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答:《契税法》第十条明确,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先缴纳契税,然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答:《契税法》第四条明确,房屋买卖所涉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款进一步明确,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也就是说,购买精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依据包含装修费用。纳税人直接以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契税计税依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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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观音阁
审核:鄂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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