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刘某某与冯某某追偿权纠纷案生效后,申请人刘某某于2024年1月16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某代偿款30313.5元。案件受理费278元、执行费3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院后将被执行人冯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 源 :榆林日报
编 辑 :任晓彤
校 审 :张校伟、徐新新
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刘某某与冯某某追偿权纠纷案生效后,申请人刘某某于2024年1月16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某代偿款30313.5元。案件受理费278元、执行费3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院后将被执行人冯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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