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自202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备受关注的法规
从修订到施行都牵动了无数人的心
这是国家对军人沉甸甸的承诺
和温暖的回馈
那么新的条例
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又有哪些亮点和新意
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
授权中国双拥
进行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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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强调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立法依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政策要点
健全抚恤优待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优抚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采用列项方式,规定优抚对象包括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对象范围更加清晰。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
政策要点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专门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政策要点
三是完善军地衔接机制。细化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抚恤关系转移以及抚恤金、护理费发放等工作衔接程序。
政策要点
丰富抚恤优待内容
一是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援助力度。
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如发现残疾军人残情加重,可以主动帮助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如发现残疾等级评定明显有误的,也可以提出调整。
二是增强荣誉激励。充分吸纳工作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社会反映良好、备受各方赞誉的措施做法,增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等规定,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将物质保障和荣誉激励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体两面,在丰富保障形式、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更加突出荣誉激励与精神抚慰功能。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优抚对象的精准识别。
要持续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注重数据的应用,为政策制定和落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优抚工作精细化水平。
四是扩充优待内容。参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扩充完善医疗、交通、参观游览、教育、住房、集中供养等优待内容,明确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落户政策。
1.第三十九条规定,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首次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这一新兴职业的聘用优待。
2.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安置办法。
3.明确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方面优待规定。
五是完善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增加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申请入住光荣院、优抚医院,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等规定。
第六十二条,首次规定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含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优化抚恤优待程序
一是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相关单位向其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单位按规定发放抚恤金。
二是细化补评残条件。凭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将职业病致残、体内残留弹片致残单独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补评残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补评残要求“凭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但有例外,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此种情况如不能同时提供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也可以视情况评定残疾等级。
三是规定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应当从审核确认或者批准当月起发放,并规范中止或者取消抚恤待遇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只明确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义务兵是否还在服役为发放条件,如被除名或被开除军籍,则停止发放;如仍在服役,则继续发放,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新增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中国双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