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检验结果!龙泉一公司被查处

政务   2024-11-06 08:3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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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

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

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其中龙泉一例


龙泉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描述

2024年6月2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收到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司涉嫌未规范使用汽车尾气分析仪的案件线索移交函后,对某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司开展现场核查。

△检查车辆正在检测

调取该公司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所有标准气体采购清单后发现,其仅在2023年6月8日、2024年6月4日分别购入40L标准零标准气1瓶,但截至2024年6月25日调查询问当天,该公司仍在使用2023年6月8日采购的零标准气,2024年6月4日购入的零标准气也未开封使用。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承认存在未用零标准气进行零点调整,并出具检验结果合格报告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GB18285—2018)等相关规范。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依法责令该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2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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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龙泉市融媒体中心

来源丨生态丽水

编辑丨项素兰

责编丨郑沐欣

终审丨林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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