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

时事   2025-01-24 18:44   辽宁  

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高喜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崔某某与高喜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8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被告高喜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崔某某损失147312.56元(142312.56元+5000元)。该案于2024年6月25日交叉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及传票,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高喜毅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也未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4年12月23日老边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喜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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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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