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级与整合》
张平华
山东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者按
原文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
内容摘要:在复杂案件中,作为整体性生活事实的损害可能划分为多个阶段、多种类型、多个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框架—具体—项目”三级之分:框架请求权以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基础,覆盖损害的整体生活事实;具体请求权要求有明确的侵害客体、要件事实和赔偿范围;项目请求权以人身损害之具体项目为赔偿对象,并可派生下位项目群。三级请求权又可以按照“原理—手段”“整体—局部”“优先—劣后”关系进行优化整合。诉讼救济属于终极整合手段,框架请求权、项目请求权分别对应宏观或微观诉讼标的,并依托诉讼合并、既判力发挥整合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单纯的民法问题,需要诉讼机制的协同;也并非纯粹的事实问题,离不开法律评价、规范指引和程序运行。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框架请求权;具体请求权;项目请求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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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董雪梅
编辑 | 赵仪民
责任编辑 | 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