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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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民族平等政策:2、民族团结政策;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4、社会改革政策;5、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8、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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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历史方位,充分认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光荣使命
民族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面临不同的中心任务,民族工作着力重点也有所不同。在中华民族走向强起来的今天,民族工作也必然面临新形势新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指出,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当前,我们已经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处在这样的历史阶段,一方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民族地区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了贫困问题,各族人民自信心自豪感空前激发,凝聚力向心力极大增强,呈现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民族复兴道路上还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因素仍然复杂多样,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国际势力干扰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风险不容小觑。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民族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认识民族工作肩负的使命任务,提高政治站位,统筹谋划、着力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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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法律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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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大政方针,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民族工作各领域、全过程。
一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发扬党领导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建党精神等精神谱系。深化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研究,努力丰富和发展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理论和中华民族史研究,组织《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编纂工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各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二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科学定位民族地区在全面现代化进程中的使命任务,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民族地区找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和发力点,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支持民族地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沿边开发开放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努力实现边境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三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顺应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的趋势,有序推进民族地区和东中部地区各族群众跨区域双向流动。立足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着力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要在试点基础上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
四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管好守稳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持续肃清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流毒。健全民族领域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体制机制,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海外少数民族华侨华人群体等的工作,不断壮大友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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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散杂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各民族不分大小,不论聚居或散居、杂居,都一律平等,要充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2、党和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3、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扶持民族乡的发展.
4、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
6、选拔、培养和使用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
7、确定少数民族公民民族成分,有计划地发展少数民族人口。
8、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