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当事人樊某华负全责!

美体   2025-01-24 08:02   山西  
2025年1月1日11时20分,樊某华驾驶车牌号为晋A25XXX小型轿车(白色),在沁县松牛线5KM+300M处因不当超车,与李某军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5XXX5小型轿车(红色)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由于双方驾驶人都系了安全带,故车辆发生碰撞时没有造成人员损伤。交警认定:当事人樊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军无责任。来源:直播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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