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岳某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网信办转来的敏感舆情告知单。执法人员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核查,当事人承认进行非法捕捞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岳某于2024年5月4日在沁源县中峪乡白家滩桥底河道内使用渔网进行捕捞,渔获物为马口鱼约2公斤,渔获物被当事人朋友用来喂鸡,未产生违法所得。5月23日当事人主动购买鱼苗在其进行捕捞的水域附近进行增殖放流。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2024年禁渔期管理的通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通告〔2024〕2号)规定,涉事水域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94项,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