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扛起老婆就跑”的家暴离婚案,也是普法契机 | 新京报快评

时事   2024-09-20 15:37   北京  

有关方面其实有必要回答公众疑虑,解释清楚如此做的合理性
资料图: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图/新华社客户端
 | 李曙明

你见过离婚诉讼在法庭上扛起老婆就跑的吗?这一幕发生在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新闻晨报》报道,近日,陈某(女)以李某酒后多次对其家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未准予二人离婚。二审开庭前,李某因陈某坚持离婚而情绪激动,当庭抱起陈某冲出审判庭,陈某吓得大叫。


法庭是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严肃场所。“扛起老婆就跑”,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这么做的法律后果,李某或许因不懂法律等原因,并不确切知晓,但他一定知道不应该这么做。


不该做却做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冲动性格。经法官和法警制止、呵斥,李某未对陈某作出进一步的过激行为,实属万幸,但陈某彼时的复杂心情可以想见。


这一场闹剧结束后,法官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结果是,“陈某终于同意再给李某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李某不离婚的目的实现了。


然而,这却在舆论场内引发了广泛争议。不少网友表达了疑惑和担心:这样的结果,是陈某期待的吗?继续和李某生活在一起,接下来的日子将会发生什么?对于这些疑问,相关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答疑解惑。


从报道看,女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男方“酒后多次对其家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基于如下认定:“陈某对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举证不足,双方具有深厚感情基础,仍有和好如初的可能,加之李某不同意”。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从法律规定看,实施家庭暴力本身就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充分条件,无需“感情确已破裂”的附加条件。


一审判决为何判决不予离婚,是网友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并不是说法院这么判就一定有问题,毕竟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有限,不全面了解案情的人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不过,既然网友有这方面的疑问,一审法院要能说说更详细的情况,再好不过。


网友更大的困惑和担心来自二审。有网友说:“有了‘扛起老婆就跑’这一出,法院就不该再调解,直接判离。”


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既然有明确规定,调解就是每个诉讼都绕不过的一道程序。


但网友的担心也并非不能理解。对于陈某来说,她刚刚经历了“惊魂一刻”,李某用极端行为向她表达了坚决不离婚的决心,也让她意识到坚持离婚可能承受的巨大代价。此时调解,心有余悸的她,同意给对方一个机会,是否有“被吓住”的因素?


对于李某来说,他的诉求是不离婚,只要有助于不离婚的目标实现,他都可以“委曲求全”表示接受。诚如一些网友所担忧的,但他已经用行动表现出不可靠的一面,一旦接下来共同生活中“变脸”,女方的人身安全恐难有保证。


并不是说这些可怕的情况一定会发生,但既然男方的行为预示了发生的可能,此时,调解中“劝和不劝离”就应该更加慎重。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近年来,网友对后者关注多起来,这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一件好事。很多网友关注本案,正是想探究最终结果是否遵循了这个原则。


从这个角度看,对于网友的困惑和担心,相关方面不妨能有进一步的回应,以向网友解释清楚如此做的合理性,这其实也是一个“普法”的契机。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赵琳


推荐阅读:
修订国标,从源头把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关 | 新京报社论
当街打母亲,逆子需要法律来教育 | 新京报快评
强拆大学生创业果园,重点项目也得依法办事 | 新京报快评
员工“头挂谢罪牌示众”,这样玩梗营销越界了 | 新京报快评
商户有权在自家门店张贴招聘信息吗?| 新京报快评

欢迎投稿: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点击下方公号名片,阅读更多精彩观点


新京报评论
积极、稳健、有见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