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库参考案例丨涉及赌债举证责任的分配!

文摘   2024-11-17 18:36   北京  

文章来源:三分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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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阿刀向阿财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间,阿刀与阿财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阿刀亦同意偿还阿财的借款本金,且有向阿财还款的行为,因此阿刀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阿财要求阿刀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阿刀主张其借款是为了偿还欠阿力的赌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阿财提供借款时事先明知阿刀具有还赌债的借款目的,因此本院对于阿刀关于借款目的违法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阿刀自述从阿财处借款就是为了给阿力,且其在阿力收到阿财转账后给阿财出具了借条,视为其同意阿财以给阿力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因此本院对于阿刀关于未实际收到借款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阿刀于2015年2月1日出具给阿财的借条中仅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未约定利息,阿财主张口头约定为月息5分,但阿刀不予认可。该借条中没有关于保证人的约定,阿力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阿力作为保证人,认可月息为5分,系作出了于己不利的陈述,但该陈述不能直接对借款人阿刀产生约束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刀与阿财在书面的借条约定之外,形成了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并无利息约定。现阿财认可阿刀共计还款13.47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在不涉及利息的情况下,该13.47万元均为偿还本金。阿财主张有7.5万元是在借期内偿还,本院予以确认。阿财主张有9700元在2017年春节偿还,因阿刀同意该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另有5万元,阿财主张是在2015年8月到9月左右偿还,阿刀认可确实偿还了但表示记不清时间,鉴于双方均无法明确具体还款日期,本院确定该款项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即在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阿刀欠付阿财借款本金42.5万元;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之间,阿刀欠付阿财借款本金37.5万元;2017年2月1日之后,阿刀尚欠阿财借款本金36.53万元。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阿刀与阿财虽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但阿刀逾期未偿还借款,占用了阿财的资金,应当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经核算,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的利息为2125元,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之间的利息为31875元,共计3.4万元。阿力自愿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阿刀所欠本金及逾期利息连带偿还。原审对于还款金额和利息数额认定有误,再审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9日,阿财向阿力的银行账户分三笔共计转入50万元。     2015年2月1日,阿刀向阿财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有本人阿刀向阿财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正)于2015年8月1日前还清,以此证明。” 


庭审中阿刀称其在阿力开设的赌局上输了50万元,然后阿刀从阿财处借款50万元给阿力等于还上了赌债,阿财的50万元阿刀愿意偿还,但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同意偿还利息,现在已经还给阿财的全部都是还的本金。庭审中阿力称阿刀借款用途是生意周转,不是还赌债,阿力在收到阿财转账来的50万元后已经通过数位朋友倒换成5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阿刀,阿刀打完借条后,阿力将现金全部交付给阿刀。庭审中阿刀否认收到50万元现金,阿力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如何将现金交付给阿刀。


关于本案还款,阿财主张阿刀在借款期间的前三个月,每月用现金偿还2.5万元的利息,后来的三四个月都没有还过钱,在2015年8月或9月左右阿刀一次性还了5万元利息,具体的还款日期记不清了,再后来在2017年1月春节期间阿刀还了1万元现金,但实际上只有9700元。阿刀称其记得自己给阿财还过一次5万元,一次1万元,具体时间不记得,是否还有别的还款也记不清,但是2017年春节还的1万元确实少了300元,只有9700元。


阿刀提交与阿力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欲证明其与阿力之间是赌债。该通话录音中,阿力有“我刀哥在我局上输的钱我没要过”“人是我叫去的,我没逼着我大哥玩牌”“我刀哥输了一个50,刀哥当时从我哥们儿那,他认为当时那钱仨月就能回来,这么着从我哥们儿那直接转我账上了,然后我刀哥给人打了一张欠条,我们仨人都在公司,我刀哥也签完字了”的相关表述。阿力对该录音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从该录音中听不出具体指向哪一笔钱,阿刀烂赌成性,欠钱太多,而且这只是双方之间瞎聊天,不能证明什么。


另查,原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阿刀和阿财达成执行和解,阿刀的朋友贾某向阿财支付了50万元,双方重新书写借条,内容为阿刀在2020年3月15日前偿还阿财45万元,月息2%,阿力、贾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阿财称该借条是在执行阶段计算出原审判决应执行的本利和共计94.45万元,当天贾某替阿刀支付了50万元后,阿刀对于剩下45万元重写了借条。阿刀称当时执行部门要拍卖阿刀的房屋,阿刀被迫与阿财进行了执行和解,在暂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情况下只能先给钱。


阿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刀及阿力共同偿还阿财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2.阿刀及阿力共同偿还阿力借款利息20.5万元(暂计至2017年4月15日);3.阿刀及阿力共同偿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阿刀、被告阿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阿财借款50万元;二、被告阿刀、被告阿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阿财从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的利息20.5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阿刀、被告阿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阿财以本金50万元计算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阿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生效后,阿刀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改判: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二、阿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阿财借款36.53万元;三、阿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阿财2015年8月2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3.4万元;四、阿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阿财逾期利息,以36.5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五、阿力对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阿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阿刀追偿;六、驳回阿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17)京0115民初10733号;


再审法院判决案号:(2022)京0115民再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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