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独生子女补助金 最高能领5000元
一、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上海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1.申领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
2.补助标准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3.申领程序
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上海市卫健委印发的《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1.申领条件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 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2.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02
各地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其实,各地都有独生子女补贴,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当地人社局。
一、甘肃
甘肃省在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生育补助。
1.独生子女假期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2.独生子女补贴
(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其他政策福利
(1)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2)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3)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4)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福利。
二、北京
1.申请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前,具有北京户籍,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
2.补贴标准
3.如何申请?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注:具体情况到户籍地的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咨询。
三、深圳
深圳市卫健委、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具有本市户籍;
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
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达到规定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3.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申请。
03 独生子女多1个假期 最长可休20天
说到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假期是很多人关注的重点。
近年来,福建、广州、重庆、四川等多个地区陆续出台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至20天不等的带薪护理假,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
具体可查看下表:
数据持续更新中,可能有滞后性(请以实际为准)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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