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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2日以豫政土〔2024〕909号、2024年12月13日分别以豫政土〔2024〕1083号和豫政土〔2024〕1091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共计38.4810公顷。现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将本次补偿方案公告如下:邓州市2023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邓州市2024年度第三批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邓州市县道014线海营至永安公路建设项目。 湍河街道办事处、高集镇、龙堰乡3个乡镇(街道)姚巷社区、张寨社区、海营社区、姚营村、后李村、吕堂村、王庄村、堰陂村、寨上村、赵坡村10个村庄(社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属证书面积自动核减,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该区域所有权证书视为作废。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五、登记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31日,复核时间:2025年2月15日。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不服本公告,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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