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2月3日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高龄津贴审核确认程序
确保高龄津贴制度
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该办法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450元/人·月;80-89周岁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270元/人·月;90周岁及以上城乡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500元/人·月。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补贴发放标准:开斋节补贴180元/人·年、古尔邦节补贴180元/人·年、饺子费60元/人·年,自治区采暖补贴:城市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200元/人·年、农村户籍高龄低收入老年人100元/人·年。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100元/人·月;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2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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