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是否可以将招标文件以外的规定作为依据进行评标?

职场   2025-02-13 08:04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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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均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属于违法行为。
依法评标是评审专家的义务;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评标、编制招标文件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各自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然,评审专家可以以外部资料弥补招标文件的缺陷,法律法规就没必要硬性规定评标的依据是采购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了,法律也没必要规定“停止评审”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写入招标文件。不然,碎片化的制度靠一句兜底条款让供应商、评审专家自己去揣测,既给供应商增加了投标风险,又增加了评审专家不应有的自由裁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采购结果无效。

  法律依据: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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