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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香港发生了件关乎所有人的大事:香港立法会正式通过立法——港人以后能自行决定生死!
严格来说是,立法会三读通过赋权病患定下“预设医疗指示”的《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
可能看到“预设医疗指示”这个名词,大家不明白这当中的含义,或者将其与“安乐死”归为一类,那就大错特错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安乐死是病人主动要求进行死亡行为,而“预设医疗指示”可不是随便就能要求进行死亡行为。
最简单来说,“预设医疗指示”条例是让年满18岁的成年人在有精神能力时,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预先决定自己在生命末期无自决能力时,可拒绝接受维持生命治疗。
签署者只能在以下3种情况下,才有资格进行决定是否做心肺复苏及维持生命疗:“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签署声明采取“慎入易出”原则,订立时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得是注册医生,另一人不能是遗产受益人等。
当然了,想撤销指示就相对简单了,只要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时,随时就能以口头、书面提出。
在法例没通过前,香港只有在病人在意识清醒时主动选择或者治疗项目无效时才会撤去生命治疗。
法例的通过,可以说是香港晚期照顾服务发展的里程碑,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同时,港府会设有18个月过渡期,供医疗机构及相关更新指引及系统,培训前线人员,并向公众加强生死教育,加深对晚期照顾的认识。
类似的法例,早在去年,深圳就通过了“生前预嘱”的法例,香港这次的立法通过,更是一大进步!
话说,在法例通过前,类似“照顾者悲歌”及“病人自杀”等事件时常发生,令人倍感惋惜......
“预设医疗指示”法例的通过或许真的能帮助到很多人,让病人能更有尊严的离去,也赋予了病人选择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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