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水务局
冬季安全用水告知书
为确保冬季供水安全,保障全县生活生产用水,我局前瞻性应对,坚持以抓安全、保民生为导向,总结前期抗寒防冻经验;全覆盖巡护,加强对供水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提前对裸露供水设施设备添‘衣’加‘被’;严流程检测,严格执行国家水质检测标准,确保水质综合率达到100%,现就冬季安全用水,告知如下:
一、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对裸露在外的水表、阀门等用水设施,应采用保温材料进行包扎保暖,长时间无人居住和值守的,提前关闭总用水阀门,防止因水管冻裂跑水造成财产损失。
二、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检修,并落实抗寒防冻保护措施。
三、严禁各用水单位私自将供热设施用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进行串联连接;有蓄水设施的,必须加装止回设备后,方可使用。
四、发现自来水水质异常时,立即停用,并拨打供水服务热线电话(0319-8169110)相关专业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附件: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2024年11月11日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造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公共消火栓、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启闭城镇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故意毁损供水设施、盗水数额巨大等危害城镇供水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清河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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