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468万元!一光伏企业内幕交易遭处罚

文摘   2024-11-06 18:08   浙江  

11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某江、梁某珊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金刚光伏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8日,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刚光伏实际控制人张某梁,金刚光伏董事长李某峰等人召开金刚光伏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将金刚光伏迁址到甘肃酒泉,并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4.8GW光伏电池片项目。

金刚光伏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41.91亿元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张某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据查,周某江与张某梁于2021年因工作关系结识。2022年6月8日,两人见面接触。6月9日,周某江控制、使用本人“周某江”国信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22年9月前金刚光伏证券简称“金刚玻璃”)14.4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14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389万元。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与张某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某珊与张某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本人“梁某珊”天风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52.5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622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76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梁某珊”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时间与梁某珊和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周某江违法所得389万元,并处以1167万元罚款;没收梁某珊违法所得767万元,并处以2301万元罚款,二人共计罚款3468万元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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