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政务   2024-11-27 19:48   安徽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其辖区某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2名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发现该超市店内存放有组合烟花13个,吐珠类烟花5盒、188个,鞭炮98挂(合计金额10520元)及手持终端1个,该超市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超市罚款2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02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某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期“以案普法”,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知识点自测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点击查看答案-










审核:陈丹
编辑:徐梦婷
来源:应急普法


入户登记!敬请积极配合!
定了!购房最高补贴30万!
当官发财两条道,这些红线触不得!


部分内容与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版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合肥烟墩街道
工作动态、旅游介绍、形象宣传、通知公告、为民服务等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