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因交通安全违法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拖移)的237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至今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进行公告。请被扣留(拖移)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拖移)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的相应手续到被扣留(拖移)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上缴财政。公告详细内容请通过”远安交警”微信公众号查询。
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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