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昭通将对
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
学校、医院、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
进行专项排查整治!
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昭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目标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门窗障碍物拆除;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门窗障碍物拆除;2025年6月底前,完成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门窗障碍物拆除。
二、整治范围
餐饮、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
三、整治内容
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问题隐患,坚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窗)、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坚决清除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深刻认识开展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开展建筑内外“两个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做到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识清晰、管理规范,坚决防范因通道和出口不畅引发的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要迅速发动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两个通道”自查自改。要分级分类开展集中执法。要深化警示宣传,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消防“生命通道”常治长通。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昭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火灾案例警示
江苏太仓某小区一居民楼单元口处两辆电动车突然着火,封堵出口,楼内居民被困,所幸救援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0年8月29日早7时39分,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吉林市船营区碧水山城发生火灾,该小区车辆密集停放在道路两侧导致消防车进入时受阻,不能最快时间实施救援事故造成1九岁男童死亡。
2019年11月15日晚,江西宜春高安老城区一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城南消防救援站立即出警,不料却被一辆黑色私家车堵在了门口。好在其他救援力量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最终,当地公安局依法给予车主邓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
不能随便占用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也是公认的“生命通道”。对于住宅小区,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设定消防通道就是为了以防万一,一旦遇到火灾,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救火、救命、逃生。
一场火灾从开始可控阶段到旺盛不可控阶段仅仅需要3-5分钟,生命救助的关键也正在于这几分钟。所以,堵塞消防通道就是拖延救助时间,危害大家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私人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小区消防车道阻塞的最主要因素,由于小区停车场不够,很多业主都将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上,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延迟消防救援黄金时间,给发生火灾的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楼道、楼梯间作为公共区域,是发生意外事故时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有的居民将杂物、鞋柜摆放在楼道里,公共空间成了“私人领地”。
1、容易引发火灾
楼道堆放杂物多为木质类、棉织类、纸质类等物品,存放时间越久,稍遇见明火极易引起火灾;楼层停放电瓶车、乱扔烟头等都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影响疏散逃生通道
楼道堆放杂物容易造成通道堵塞,遇火灾、地震时,严重影响疏散逃生。遇到120急救接诊时,还会影响担架使用。
3、容易滋生蚊虫
杂物堆积容易滋生蚊虫,对居住的环境卫生带来影响;另一方面,楼道堆放杂物成为沙尘藏匿的死角,严重影响社区空气质量,长此以往,将给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4、影响邻里关系
消防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不允许私自占用,对于附近邻里尤其是同一层的邻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恶劣影响。
5、影响消防救援
占用消防通道会导致救援人员进入时受阻,不能最快时间实施救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