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致师生、家长的一封信

文摘   2024-12-03 20:02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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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家长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家长应当履行监护子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携手共创“平安校园”。校园安全云服务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请家长认真阅读知晓以下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学法、懂法、守法,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安全教育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四)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



二、监护管理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二)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摘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六)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2条)




三、学生欺凌


(一)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 条)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77 条)



四、风险转移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摘自《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五、志愿服务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摘自《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十四条)


六、危机处置


(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摘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摘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七、责任承担



(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摘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

       


八、矛盾化解方式


  1.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37条:规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39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立即制止,通知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 第45条: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听取意见。

    • 第46条:学校应建立与家长的有效联系机制,如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以便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24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信息。

    • 第31条: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的接送交接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

  • 中小学惩戒规则(试行)

    • 第9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时,学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及时告知家长。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训导、承担公益服务任务等。

    • 第10条:对于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实施更严厉的教育惩戒,如停课或停学,并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


    2024年12月3日


    转自:校园安全云服务

    编辑丨杨科鹏    

    责编丨陈国安    

    审稿丨张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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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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