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不服网络司法拍卖补交差价通知
执行异议案
——司法网拍悔拍者应补交标的物重新拍卖后的价款差价
执行异议案号:(2023)渝0231执异 52号
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成员:王益清、王治、周家平
执行复议案号:(2023)渝03执复32号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成员:余合、唐正东、谭红艳
【基本案情】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垫江法院)通过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一套不动产产权,并发布了《拍卖公告》《竞买须知》。2023年4月 7 日,雷某交纳保证金 100000元参与竞买,拍卖中 4人竞买,最终雷某以最高价 1775584.8元竞买成功。后雷某未及时交纳尾款,经多次催促宽限期内雷某仍未足额交纳,垫江法院遂依法对雷某交纳的保证金进行扣留。后案涉不动产重新拍卖成交,价款为 1451667.84元,与原拍卖价款差价 323916.96元。2023年 10月 9日,垫江法院作出责令补交差价通知书,责令雷某补交扣除保证金外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223916.96元。雷某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中的“违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减损了竞买人权利无效等为由,向垫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责令补交差价通知书。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系基于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是对法律规定、竞买规则等的公示,非民事主体之间约定。雷某竞买成功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交纳尾款,确系悔怕,其悔拍行为致使其他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未能拍受,对标的物价值变现产生不利影响,除对当事人带来损失外,还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扰乱拍卖秩序。因此,责令雷某补交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雷某的异议请求。雷某不服,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雷某的复议请求,维持垫江法院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者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有效保障网络司法拍卖良好秩序的典型案例。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提高执行财产处置的便利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具有严肃性,竞买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不是儿戏,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竞买规则。本案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确认了人民法院责令补交差价通知的效力,依法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悔拍人悔拍行为进行了处置,有效遏制了随意悔拍现象,为具有真实竞买意愿的竞买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树立了信心,是人民法院有力推动执行兑现的切实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秩序规范化、保障网络空间发展法治化。
来源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