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如何根据《条例》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政务   2024-12-09 11:17   广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行为进行把握。

  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内涵要求。党章规定党员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可以在正常渠道内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党员干部就要坚决贯彻执行,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意见还可以通过党内程序反映。但是,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能打着虚假民主、言论自由的旗号不讲原则地信口乱说。有些党员干部对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妄加评论、指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极易导致党内纪律涣散、人心动摇,久而久之还会产生小圈子、小派系,污染政治生态,干扰党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如果不负责任地随意批评指责党中央大政方针,造成了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认定该违纪行为应把握的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妄议的重点在“妄”字,即没有根据、胡编乱造、以偏概全的胡乱议论,该违纪行为要求在主观方面有虚妄、歪曲、诬陷、抹黑、诋毁的内心意图。二是在行为客体和对象方面,妄议的对象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关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问题、大是大非问题,譬如党的重大制度安排,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三是行为方式方面,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违背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不符合组织程序,没有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反映不同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是一个公开的、面向不特定公众的行为。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在会议中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反腐败政策相违背的言论;有的在“酒局”上公开表达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满;有的在会议、调研中公开发表反对党中央关于边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有的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反对“一国两制”的文章,公然否定该政策,等等。但如果被审查调查对象通过写日记等秘密的方式,或者单次对单一对象发泄表达不满,由于不是向不特定人群表达观点、不具备公开性的特点,一般不宜认定属于该条违纪情形。四是在行为结果方面,妄议行为必须产生严重后果,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比如,在某案中,被审查调查对象经常在下属、身边工作人员、私营企业主面前多次妄议党中央反腐败大政方针,其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最开始听到这些言论内心是不认同的,但类似的话听领导说多了内心也产生了怀疑和动摇。这些人又在不同场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并以此吹嘘炫耀,将“领导真心话、贴心话”向外传播扩散。本案中,被审查调查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虽然未利用广播、电视、讲座等方式发表言论,但其在酒桌上、在一定范围的聚会上大肆妄议,并在相当规模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应根据该条款认定违反政治纪律。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做好取证工作。在执纪审查中,要围绕构成要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形成主客观一致、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要注意全面核查被审查调查对象对事实情节、主观目的、危害后果的交代,深挖行为表现背后的主观认识和行为动机,把内心深处的想法谈透彻,如行为的出发点、对当时境况的内心感受、受什么因素驱使、有何考虑等等,还要注意收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和书证材料,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二是注重纪法衔接。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不仅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纪律君

图文编排|南方+深圳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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