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党员干部可以拒绝作证吗?
漫画:冯大美
【 我该怎么办 】
最近,党员小张单位的领导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为重要证人,专案组联系他,想当面了解情况。小张有些为难,自己只想与人为善,不想“得罪”人,更不愿意“卷入”别人的案件,能编个理由拒绝作证么?
【 “纪律君”如是说 】
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案件往往会涉及多个证人,他们虽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情,对于案件查办至关重要。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对此,党章党规党纪都有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除了党组织和党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要知道案件相关情况,也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遵守纪法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切实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对于小张而言,作证既是纪律要求和法律责任,也是惩治腐败分子的道德责任。如果明知案件情况,却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就违反了组织纪律,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处分。因此,编个理由蒙混过关的想法万万要不得,消除对作证的误解,如实作证才是正解。
【 相关案例】
2021年12月,河南省邓州市纪委监委在对党员干部张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问题审查调查过程中,要求涉案相关证人、该市龙堰乡政府原综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武胜晓履行证人义务、配合审查调查。武胜晓身为党员干部,为逃避作证义务,未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到岗,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经多次联系不回复、不见面,搞“人间蒸发”,影响审查调查工作顺利推进。最终,武胜晓被龙堰乡政府辞退并接受邓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 延伸阅读 】
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在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政治审查基本属性,严谨规范稳慎开展工作,依纪依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证人作证不必有后顾之忧。个别党员自认为不想得罪人、不想“卷入”案件,拒不履行作证义务,不仅会因为包庇而损害公共利益,最终也会使自己身陷囹圄。因此,这种小聪明耍不得,以诚心和真心向组织“交实底”、说实情,把对党忠诚老实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才是正道。
来源|深圳特区报、光明区纪委监委
编辑|纪律君
往期推荐
● 纪律在身边|这样的“好人”不能当
● 学习笔记⑯|作风建设关键是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
● 廉议汇|退休不是“保险箱” 反腐没有“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