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2025年春节、藏历新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藏历新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燃放时间
(一)春节
1.1月28日(除夕)晚22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1日每天早8时至凌晨1时;
3.燃放期间由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安排专人值守,保障燃放安全。
(二)藏历新年
1.2月26日(古突)晚22时至2月28日(藏历初一)凌晨1时;
2.3月1日(正月初一)至3月4日每天早8时至凌晨1时;
3.燃放期间由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安排专人值守,保障燃放安全。
销售时间
(一)春节销售时间为1月26日至2月1日早7时至次日凌晨1时。
(二)藏历新年销售时间为2月26日至3月4日早7时至次日凌晨1时。
燃放区域
(一)丁青县老区热巴广场、虫草交易广场、县检察院斜对面空地、协麦广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面空旷处、杂旭社区新区管委会旁空旷处、丁青卡五岔路口观景台设置了7处集中燃放点,
(二)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新闻、教育、医疗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暖等企业;
2.客运站、主次干道、过街天桥、桥梁等交通枢纽;
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5.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8.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摔炮、擦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局:4593632; 应急管理局:4592773;
林业草原局:4592333; 市场监督管理局:4592718;
消防救援大队:4593332;
丁青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来源:丁青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桑 吉 康 珠
校对:扎 西 白 云
复审:卓 嘎
终审:王 斯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