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赵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案

文摘   2024-11-09 08:21   福建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末至2021年3月,被告人赵某将被告人曲某1(已另案处理)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大隈子村小隈子组后沟、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磨盘村红塔岭上堡组门前山、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磨盘村红塔岭上堡组大薄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北茨村徐某2家后山落叶松生长抚育采伐过程中超量采伐的落叶松林木全部收购,非法收购曲某1滥伐的落叶松林木共计296.0664立方米。
被告人赵某系主动投案。
【调查与处理】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树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论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已补植复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无论收购目的是为何,滥伐林木者是否已根据《森林法》受到处罚,均不影响收购人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信息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