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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费用怎么计算?
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应如何收费?
事关物业管理、停车收费事项
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珠海经济特区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并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细则》结合近年来
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
新增了
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
禁止行为
禁止列入分摊费用等内容
并对
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占用
车辆停放服务、车辆保管
三个收费事项加以明确与界定
具体如下
👇👇👇
新增业主委员会委员
和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
《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相关费用等的七类行为,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存在相关已明令禁止行为的,可以向镇街实名举报,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查。
投诉内容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
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
与个性化有偿服务内容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分摊费用范围上有争议,《细则》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列入分摊费用事项提供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对业主共有部分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共有部分使用的水电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统一收取,也可以按照约定方式由业主合理据实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分摊费用应该单独列账,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分摊费用的遵从约定。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细则》顺应目前业主对个性化有偿服务进小区的需求与变化,制定了相应条款,为个性化有偿服务提供了依据并加以约定。
物业服务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事项的,应当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买强卖、强制收费。
新增业主共有车位
车辆停放服务、车辆保管内容
《细则》对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占用、车辆停放服务以及车辆保管三个收费事项加以明确与界定,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明确车辆停放方面提供依据。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机动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新增人防车位内容
《细则》根据实践中日趋增多的关于人防车位租赁方面的纠纷,明确了人防车位的功能与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依据。
《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
此外
《细则》还提到
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
参照《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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