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原标题: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办理注销机动车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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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 J68115等227辆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之规定;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湘 J68115等227辆机动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请湘J68115等227辆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将车辆送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报废,并到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车辆注销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依法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将依法注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告作废。
特此通告!
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2024.10月机动车注销车号明细(227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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