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5日起,河北新增、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民生   2024-12-28 21:0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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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近日发布了三个通知

自2025年1月15日起

规范护理类、中医类、临床量表评估类

多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咱们接着往下看

↓↓↓


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截图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下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特级护理”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

1.“分级护理”含一般传染病护理,纳入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分级护理”中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单独立项,不得额外计入收费。

2.当天转住院的,“急诊留观”“分级护理”费用不得同时收取。

3.“特级护理、Ⅰ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不得同时收取“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除项目有特殊规定不能同时收取外,专科护理可以与分级护理、专项护理同时收取。 

4.实施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二)修订“吸痰护理、辅助排痰”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合理制定县级、基层项目价格


(一)各统筹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县级、基层项目价格,避免价格调整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速、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过大。

(二)各统筹区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 ,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关于规范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规范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项目


为提高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新增整合为“悬空灸”等18项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灸法”等38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项目,指中医行业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以治疗患者相应症状为目的的中医临床治疗服务。


“隔物灸”所称的“间隔物”包括但不限于新鲜老姜、大蒜、附子饼、盐、其他中药等, 同一次治疗用几种间隔物不叠加收费。

“施灸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艾条、艾炷、艾箱、艾绒、热敏灸条、雷火针灸条、太乙神针灸条、药灸条等。


“推拿”项目,指以治疗各部位疾病为目的的情况。如医务人员在对头部疾病实施推拿治疗时,涉及对人体肩、颈、足等多个部位推拿,仅可按一次计费。


“加收项” ,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 ,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 ,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主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收金额。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 和“02督灸(火龙灸)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 “01药物罐加收”和“02水罐加收”不重复收费。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


为提高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停用“精神科量表测查”等33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

“临床量表评估”,涵盖西医和中医的各个临床专业,评估目的是为临床诊断、辅助诊断或治疗效果评价提供支持。临床量表是指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项目价格所称“甲类评估” 是指评估条目总数∈(0.20]的临床量表评估;“乙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20.40]的临床量表评估;“丙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40.100]的临床量表评估;“丁类评估”,是指评估条目总数∈(100,∞)的临床量表评估。

本项目价格所称“评估条目”是指临床评估量表中规范列出、需要作答的具体问题。评估条目属于选项式的,按1条评估条目计算,评估条目属于论述、记忆、描述等非选项式的,按评估条目2条计算。

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评估条目总数所对应档次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逐档累计、重复收费。

本项目价格所称“儿童评估”,指以6周岁以下儿童为对象进行的临床量表评估。此类情形下,实际是否有专业评估人员协助,均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相关规定为准。

计价单位“次•日”,是指同一学科一天内提供的临床量表服务,可累计条目数量,每天只能计费一次,但同一量表或同一条目多次执行的,不以累计条目数量计费。

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仅能收取一次费用,如涉及多个量表评估,可累计条目数量按分档标准计费。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即便结论不同,也不可分别计费。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1月14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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