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孙永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证照办理、矿产经营权转让、公司筹建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孙永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背组织原则,廉洁底线失守,对纪法毫无敬畏之心,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永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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