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10 11: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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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通江县某酒楼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及加工经营野生鱼案
2024年4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门店货架上发现不能证明其合法取得的“剑南春”牌浓香型白酒1瓶,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经营额0.045万元;在当事人现场冰柜内还发现一袋“白鲦鱼”重1.745千克,货值金额为0.0091万元,经通江县水产协会鉴定属于天然水域鱼类品种。经查明:“剑南春”为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047165号,33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没收野生“白鲦鱼”1.745千克和处罚款0.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通江县某综合门市侵犯“通江银耳”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0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3袋包装上印有“通雪耳”“通江银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商标图案及字样的袋装银耳(干食用菌)商品。经查,当事人将外购的普通银耳(干食用菌)用带有“通江银耳”商标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同时,当事人未取得通江银耳协会使用“通江银耳”商标的授权,违法经营额0.014万元。经查明:“通江银耳”为权利人通江银耳协会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9759021号,29类),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袋装银耳商品3袋和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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