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收到了同学的投稿,学校的学生工作处发布了新版综测!珠科人来看看和之前有什么不同吧。
珠海科技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
(试行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珠海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以学校科学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学生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好;
(三)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劳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合格,达到大学生体测合格标准。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业表现测评、思想品德素质、文体素质、劳动教育四个部分。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学业表现测评占70%,思想品德素质占20%,文体素质占5%,劳动教育5%,各项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学业表现测评得分×70%+思想品德素质得分×20%+文体素质得分×5%+劳动教育得分×5%。
第七条 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由学生每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的平均分组成,占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的70%。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践创新类活动以获奖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
第九条 思想品德素质得分由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实践创新提升和素质能力提升三部分组成,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满分100分,超过不再加分,占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的20%。
第十条 思想品德素质基本分为70分,需做到:
(一)思想表现: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纪律观念: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非法字报等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举报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三)集体观念: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老师和班级交给的任务,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四)道德品质: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保护环境,保持内务整洁,按时作息,讲究卫生;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诚实守信,谦虚谨慎;待人有礼,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素质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积极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类宣讲会、理论科研论坛、学术讲座、大型专业比赛等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分,上限5分;
2.积极响应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号召,完成征兵报名工作并参加征兵体检者,每次加3分。退伍复学学生在下一年参评学年奖学金时该项加10分;
3.思想政治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的记1分(每学年都加),在考核学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加2分,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加4分,不予累加;
4.做好人好事,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加4分,区级媒体报道加1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收到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加盖公章)公开表扬信者,加1分;
5.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评为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4分,其他班委加3分,所在集体每位学生加2分,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班长、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委加2分,所在集体每位学生加1分;
6.对学校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者,予以适当加分。
(二)实践创新提升
1.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校级比赛并获奖者,予以加分,满分15分,超过不再加分,若按小组为单位参加比赛,小组参与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增加分数为项目负责人的1/2;
2.相同比赛项目,不同级别按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也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
特等奖 | 10 | 8 | 6 | 4 | 4 |
一等奖 | 8 | 7 | 6 | 4 | 3 |
二等奖 | 6 | 5 | 4 | 3 | 2 |
三等奖 | 5 | 4 | 3 | 2 | 1 |
优秀奖 | 2 | 1 | 1 | - | - |
级别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第一名 | 10 | 8 | 6 | 4 | 4 |
第二名 | 8 | 7 | 6 | 4 | 3 |
第三名 | 6 | 5 | 4 | 3 | 2 |
第四名 | 5 | 4 | 3 | 2 | 2 |
第五名 | 2 | 1 | 1 | 1 | 1 |
级别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成功 立项 | 10 | 8 | 6 | 4 | 4 |
3.积极向学校教师申请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并成功参与者,经学校教师提供证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审核通过,加2分,若与指导教师共同完成立项类比赛项目,则不予累加;
4.参与学校教师发表学术论文,经本人提交学术论文复印件或用稿通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审核通过,加2分,上限6分;
5.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经本人提交学术论文复印件或用稿通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处审核通过,加3分,上限6分。
6.以第一负责人或参与者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加3分,上限6分。
(三)素质能力提升
1.在本学年内,担任所在年级、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无私为师生服务,乐于奉献,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予以加分,一人担任班级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职位 | 团总支书记 | 班长/团支书 | 班级支委 | 宿舍长 |
分值 | 8 | 6 | 4 | 2 |
2.在本学年内,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直属部门主要学生干部,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青春力量,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在征求相关学生组织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职位 | 主席 | 副主席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分值 | 15 | 10 | 8 | 6 | 2 |
3.在本学年内,担任学院学生组织、团委综合办公室主要学生干部(学院辩论队队长、副队长按部长、副部长加分、党小组组长按部长加分),努力提升自身能力,积极服务学院师生,无师生投诉者(除恶意投诉、错误投诉),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职位 | 主席团 | 部长 | 副部长 | 干事 |
分值 | 10 | 8 | 6 | 1 |
4.在本学年内,担任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培养自身兴趣爱好,积极服务学校师生,在征求相关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意见,任期合格者予以加分,一人担任校、院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内多职位者,按最高职位加分,不予累加,具体标准如下:
职位 | 会长 | 副会长 | 部长 |
分值 | 4 | 2 | 1 |
5.在本学年内,担任新生代理班长、军训教官,圆满完成工作的加4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素质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学校、学院发布的管理规定,受到校、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分别扣4分、2分,无上限。属于宿舍集体行为者,该宿舍每位成员均扣除相同分;
(二)违反学校学风建设要求,上课期间出现迟到、早退、未提前请假擅自旷课、代替他人考勤和严重影响课堂纪律者,经辅导员与任课教师反馈核实,每人每次分别扣除1分、1分、2分、2分、2分,无上限;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故意隐瞒、包庇者,每人每次扣2分,无上限;
(三)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含年级大会)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每次分别扣除1分、1分、2分,无上限。
第十三条 文体素质得分由学生的基本分和奖励分组成,满分100分,超过不再加分,占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的5%。
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基本分为60分,需做到:
(一)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强健体魄;
(二)在本学年内,国家体育素质测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文体素质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若进入前8名,则参与的每位学生从第八至第一名分别加10、11、12、13、14、16、18、20分,未进入前8名,则每位参与的学生加5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校运会方阵、花束队等常规方阵队和特色方阵队的训练和表演,每位参与的学生加20分;
(三)若相关比赛或项目未设名次,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老师集体研讨判断加分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教育得分由学生的基本分和奖励分组成,满分100分,超过不再加分,占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的5%。
第十七条 劳动教育基本分为60分,需做到:
(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实践活动
以专业实践教育活动为依托,以专业实践、专业训练、生产实习、品牌活动、产学研基地等实践环节为载体,积极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在生产劳动中锻炼通用劳动技能,体验从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到创造性劳动的过程,体验现代科技条件下劳动实践的新形态、新方式,感受生产劳动的魅力,积累职业劳动经验,并在实践中印证、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二)积极参加生活劳动实践活动
参加校园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垃圾分类和管理服务等,自觉做好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等校园场所卫生保洁,提高劳动自立自强能力,养成勤于劳动、善于劳动、乐于劳动的良好习惯,学会专项生活技能。
(三)积极参加创造性劳动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体系以及以“一院一赛”为核心的学科竞赛体系,以“互联网+”“挑战杯”“挑战杯·创青春”等各类竞赛活动为抓手,在创造性劳动中创新思维、提升技能,提升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促进知识学习和劳动实践深度融合,培养新时代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和具有劳动精神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实践活动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广泛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培养公共服务意识。培养自身乐于奉献、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五)积极参加服务性劳动实践活动
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在实践中了解国情,砥砺品格,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鲜活的、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锤炼服务祖国和人民的真正本领,培养家国情怀和社会担当。
第十八条 劳动教育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积极报名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实践劳动教育、“一院一品”特色等活动的同学,参与一次加2分,此类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满分为10分,超过不再加分;
(二)报名产学研合作基地的参观、实习基地的走访、校外挂牌单位的观摩等活动的学生,参与一次加2分,此类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满分为10分,超过不再加分;
(三)参与校级实践类活动,获奖的每位学生从优秀奖至一等奖分别加2、3、4、5分,每位初赛参与的学生加1分,获奖同学不予累加;宿舍卫生评比,校(院)级通报表扬每次加2分,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此类生活劳动实践满分为15分,超过不再加分;
(四)学生参加校园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美化、垃圾分类和管理服务等,每人每次加1分。此类生活劳动实践满分为5分,超过不再加分。
(五)学生勇于实践,积极参与“互联网+”“挑战杯”“挑战杯·创青春”等专业实践相关的各类竞赛,参与分值如下:(此类分值满分20分,超过不再加分,不予累加)
级别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校级 |
参与竞赛 | 20 | 18 | 15 | 12 | 10 |
(六)以“i志愿”时长记录为依托,每学年满5小时的“i志愿”时长同学,加10分基础分;每增加5小时获加1分;此类公益性劳动实践满分为15分,超过不再加分。
(七)学校表彰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优秀分会”,由学院鉴定青年志愿者分会志愿者名单,每人加3分;学校认证的志愿者星级评定,“二星级志愿者”每人加2分,“三星级志愿者”每人加3分,“四星级志愿者”每人加4分,“五星级志愿者”每人加5分。此类公益性劳动实践满分为5分,超过不再加分。
(八)参与区级及以上实践类活动,参与分值如下:(此类分值满分20分,超过不再加分,不予累加)
级别 | 国家级及以上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参与活动 | 20 | 18 | 15 | 12 |
(九)勇于开拓进取,学生负责的创业项目在实践运行中取得突出业绩和良好社会效应,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具有示范作用,被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加10分,区级媒体报道加5分,同一项目,按该项目最高加分值加分,不予累加。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评比。
学年奖学金分等级按比例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年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2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4%;
二等奖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8%;
三等奖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13%。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奖学金时受到影响:
(一)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者,取消其大学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未完成本学年规定课程所应达到的学分者(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资格;
(三)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在评定学年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四)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取消评奖资格;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得评奖学金;
(六)凡填写、提供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一经查出,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年级成立由分管本年级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指导、监督本年级各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对有异议的问题及时进行复议。
各学生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至少7名成员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按照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批、学校复核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自我评价,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班评议小组;
(二)班级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内互评工作,并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给出测评成绩并公布,无异议后,提交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三)年级审核。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全年级的测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批;
(四)学院审批。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年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后,向各年级同学公布测评总成绩及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将更改后的结果公示3天。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处;
(五)学校复核。学生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布各学院测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按照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存档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根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最终评定的综合测评排名,结合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条件,学生本人或班级向学院提交对应奖项的申报材料;
学院审核。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后,将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复核学院的报送材料,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后,对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院存档。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的评优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在测评及评优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个人或集体。
第二十六条 国际班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年内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在转入学院进行,具体操作由转入学院自定。休学、延期毕业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及评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中,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本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经学院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小编发现新版综测的改动总体来说没有特别大。
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条增加了第6小点,内容为:以第一负责人或参与者身份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加3分,上限6分。
第(三)条第5点加上了军训教官内容为:在本学年内,担任新生代理班长、军训教官,圆满完成工作的加4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其他新版综测内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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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 | 珠科情报员
图文来源 | 珠科情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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