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提起诉讼”已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文摘   2025-01-10 19:04   浙江  

起诉后撤诉的,如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事由,诉讼时效当然中断。但在通过起诉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权利人撤回起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消灭,存在较大争议,致使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该争议点,我们倾向于认为,撤诉不影响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撤诉虽视为未起诉,但仅指诉讼消灭以及可再行起诉,并不意味着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任何影响。提起诉讼行为完成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时效一旦中断即不可恢复。如以是否撤诉来判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最终效力,将造成时效中断状态的不稳定。

第二,对起诉后撤诉效力的认定作有利于权利人的从宽解释,符合前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亦与前文对提起诉讼时间节点的认定理念一脉相承。并且提起诉讼即表示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撤诉并不能否定权利人已作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真实意思,亦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归责逻辑。

第三,如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消灭,一旦撤诉时诉讼时效届满,或将导致权利人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抑或妨碍权利人撤诉权的自由行使,与民法上权利保护理念相违背。

第四,通过对撤诉的类型化分析亦能得出其不影响时效中断效力的结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诉主要分为申请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三种情形。对前两种情形,因起诉已经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及实体审理中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故即使原告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具体理由不再赘述。对于第三种情形,鉴于诉讼时效制度以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为归责标准,是否缴纳诉讼费用并不影响对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主观状态判断,故该种情形下的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如前所述,提起诉讼以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为节点,若认定因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导致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效力,实为将缴纳诉讼费用作为完成起诉行为的要件,其欠缺民事诉讼中有关诉的理论的正当性。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3辑》,页码:4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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