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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检查发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擅自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遮挡堵塞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增加了人员受伤风险,加大了疏散逃生难度,往往可能因为这些小隐患造成令人痛心的大事故。环科园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现将相关案例通报如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防微杜渐。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xx环保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存放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一条,高塍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宜兴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1名作业人员在进行登高作业,但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高塍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贰仟叁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高塍镇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应用指导手册》:
“预防高处坠落装置简介:
1.龙门型高空防坠保护装置,应用场景—生产车间内相对固定的高空作业区;
2.悬臂可移动防坠落保护装置,应用场景—在车辆上装卸作业或者车间内高处高处检维修、设备制作等环节;
3.自制防坠落简易保护装置,应用场景—在固定区域从事罐体,构建等设备上作业时;
4.自制防坠落保护装置,应用场景—厂区内固定装卸作业区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高塍镇XXX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蒋某某将货物堆放在安全出口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高塍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给予当事人蒋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XXX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应急照明灯损坏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塍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给予宜兴市XXX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XX预制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场所内立式搅拌机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新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XX冶金耐火建筑保温辅助材料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雷蒙机主机电机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新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街道XXX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随意堆放西瓜等货物堵塞疏散通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新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宜兴环科园XXX副食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营业场所内一处消火栓箱被遮挡,经调查,遮挡消火栓箱的柜台是朱某某临时放置。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新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决定给予当事人朱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环科园将持续打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遵守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守护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徐泽洲 谈奕希
审核:史锦伟 陈亚南
发布:姜彦吉
宜兴环科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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