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就业援助相关规定,加快解决我市就业困难人群,特别是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根据人社部门就业促进有关政策及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3名辅助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双向选择。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
3.经运城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均可申请市本级有效指标内的公益性岗位。
三、岗位信息
序号
四、申报材料
1.经运城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就业创业证》;
4.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5.一寸红底照片2张。
五、公益岗申报程序
第一步:办理《就业创业证》。
有意向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第二步: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社区(行政村)提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县(市、区)政策咨询电话附后);
第三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经社区(行政村)调查核实、公示,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本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发放《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第四步:申请公益性岗位。
经各县(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携带上述第四项申报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岗位待遇
(一)聘用的人员无编制,属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工单位与聘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二)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待遇,月薪按当年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七、人员管理
聘用人员按照《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对违反文件规定及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