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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活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已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店、专柜,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进货台账》和《烟花爆竹销售台帐》,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相关规定:
三、严厉打击非法利用微信、QQ群、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四、运输烟花爆竹,应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严禁私家车、货运车公共交通工具等非专用车辆携带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利用院落、出租房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无证摊贩、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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