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民生   2024-11-30 11:43   山东  


  ■ 案情概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寇某1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于2020年7月生一子寇某2。自2022年5月,原被告分居,婚生子寇某2随原告杨某某一起生活。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均主张自己及己方父母给予较多照顾。原告杨某某称被告寇某1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但被告不认可。二人均提供工资流水、户口优势等证据证明自己有抚养照顾孩子的能力与条件。双方对于婚生子寇某2每月生活支出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庭审中被告寇某1认可如抚养权判归原告杨某某,被告寇某1同意自2022年6月1日起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被告寇某1名下,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为寇某1婚前个人财产。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还贷,且协商一致寇某1给付杨某某共同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费用3万元。
  ■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寇某1自愿离婚,结合审理查明事实和庭审情况,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应当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同意抚养费自2022年6月1日起支付,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寇某1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寇某2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关于财产分割,原告杨某某主张房屋归被告寇某1所有,被告寇某1给付其房屋增值部分费用3万元,被告无异议,法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寇某1离婚;二、婚生子寇某2归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寇某1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寇某2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于每月25日前给付清;三、房屋归被告寇某1所有,被告寇某1给付原告杨某某房屋增值费用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律师短评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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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文萃报
编辑 | 马   琳
审核 | 岳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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