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4日晚,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平安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测,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0月12日,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200元罚款的处罚。
2024年10月06日晚,骆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邛芦路龙门镇古城村路段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测,骆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0月18日,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骆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200元罚款的处罚。
交警提醒:饮酒驾驶危害大,行车上路莫侥幸。酒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清醒上路,自觉抵制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01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灵鹫山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李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5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2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308省道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刘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4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2日10时许,杨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城南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杨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5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5日09时许,李某某驾驶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城北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李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4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5日09时许,杨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金花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杨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5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6日09时许,骆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金花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骆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4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05日9时许,任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青羌南路时,遇到芦山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交警,检查发现任某某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核载3人,被查获时车上实载4人,属于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某作出1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超员多一人,危害多十分。超员驾驶不仅会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状态不稳定,发生爆胎、失控等情况,一旦发生意外还会陷驾乘人员于险境之中,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安全,拒绝驾乘超员车辆,安全文明出行。
网友举报2024年10月14日中午一货车在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友谊路左转至迎宾大道路段闯红灯行驶。芦山县公安交警根据举报内容调查核实,通知闯红灯驾驶员程某某接受调查处理,并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与安全隐患,向程某某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
并要求程某某日常参与交通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最后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200元。
网友举报2024年10月06日14时28分在雅安市芦山县国道351思延镇路段内,对面来车强行超车。芦山县公安交警根据举报内容调查核实,通知该驾驶员杨某接受调查处理,并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与安全隐患,向杨某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相关规定。
最后民警依法对驾驶人杨某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100处罚。杨某保证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交警提醒:变道、超车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自己与其他车辆的相对速度、位置,先与目标车道内的后车拉开足够距离后才可变道!请时刻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