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延长《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以下简称《归集办法》)将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考虑到《归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未出台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新政策,《归集办法》各条款也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归集办法》有效期延长5年,至2029年9月30日。
二、《归集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合法权益。
三、《归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职工范围
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我市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
3.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四、《归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归集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五、《归集办法》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根据《关于延长〈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归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30日。
2.执行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归集办法》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归集办法》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业务。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