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视角》第16期: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天

文摘   2024-12-30 11:35   甘肃  


   法律援助的范围广泛,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无论是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能从中获得帮助。法律援助不仅是帮助个人解决问题,更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它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平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一)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四)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三、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

1.《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二)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三)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四)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五)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六)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七)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

(八)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家属;

(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


五、法律援助的申请方法

1.《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六、法律援助相关事项

1.《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但申请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编辑:刘妞 

发布:宣传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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