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主体灭失矿山尘肺病患者认定及动态管理指导意见

民生   2025-01-03 16:2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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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主体灭失矿山尘肺病患者认定及

动态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县域主体2010年11月前灭失矿山尘肺病(含矽肺病)患者认定管理,建成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责任明晰、公开透明、监督到位的管理体系,确保尘肺病患者就医和生活困难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救助范围

按照《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城县解决矿山企业矽肺病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对部分矽肺病患者给予生活医疗和从业扶持的办法>的通知》(赤政办〔2010〕70号)要求。

1.原矿山企业已丧失法律主体资格认定时间截止到2010年11月前(含11月)。

2.按照职业病认定医学规定,疑似尘肺病患者应为赤城县户籍,并在原矿山累计接尘史5年(含5年)以上。


二、申报及鉴定程序

(一)村民自愿申报

1.疑似尘肺病患者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上签字按手印)(附件2)。

2.本人提供近期县医院或中医院出具的疑似尘肺病诊断报告单。

3.本人填写《疑似尘肺病患者从业接尘史登记表》(附件3),附近期蓝底2寸免冠照片。

4.本人提供3名同矿山工友《从业证明》(附件4),证明工友签字按手印,另附证明工友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有效联系电话。

(二)村级初审

村委会每年三月底前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逐人评议申请人是否在接尘史矿山从业,接尘史是否满5年(含5年)。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剔除,形成《____村疑似尘肺病患者申请初选名单》,进行村级公示(附件5)(公示期5天,存档公示远近照片)。公示期满,将无异议的《____村疑似尘肺病患者申请初选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附件6)。

 (三)乡镇审核

1.按照村委会上报的《____村疑似尘肺病患者申请初选名单》及《从业证明》,各乡镇开展从业调查,调查3名同矿山工友提供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证明人不能说明申请人从业情况的,视为无效证明,剔除申请人。同时填报《____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

2.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____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在申请人村委会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5天,存档公示远近照片)。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____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上报赤城县解决矿山企业尘肺病问题专班办公室审定(附件8),同时填报《疑似尘肺病健康检查诊断委托书》(附件9)。

(四)县级审定

1.县科技局审定乡镇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附件8和附件9)

2.县科技局依据《____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负责核实选厂灭失时间,并向县自规局发从业矿山调查函,由县自规局核实申请人从业矿山灭失时间,并附回函。

3.县科技局依据县自规局回函,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形成《赤城县疑似尘肺病患者审定名单》,提交专班研究审定无异议后,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5天,存档网站公示截图),同时将审定名单反馈至乡镇分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存档公示远近照片)。

(五)医疗鉴定

1.县科技局对接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交《赤城县疑似尘肺病患者审定名单》和《疑似尘肺病患者诊断委托书》(附件11),制定各乡镇体检计划下达《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体检告知单》(附件12)。

2.各乡镇按照体检计划安排,明确专人带队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期上站体检,核验体检人是否为本人,填写《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体检报告单》(附件13),出现替检的,取消申请人体检资格,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取消本次认定资格,顺延到下一次体检。

3.诊断机构按照职业病鉴定要求,依据疑似尘肺病患者体检情况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县科技局留存一份,各乡镇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乡镇取回后送达到本人)。

4.县科技局依据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形成《赤城县尘肺病患者审定名单》,在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4)(公示期5天,存档网站公示截图),同时将审定名单反馈至乡镇分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存档公示远近景照片)。


三、生活补助调查

1.县科技局按照尘肺病患者《诊断证明书》,组织相关乡镇召开尘肺病患者享受生活补助调查会议,由乡镇对尘肺病患者夫妻关系及夫妻双方享保情况进行调查(存档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记录)。

2.乡镇依据尘肺病患者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原件或民政局出具的夫妻证明确认夫妻关系(复印件存档)。

3.乡镇比对民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台账,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重复纳入享受生活补助范畴。尘肺病患者夫妇双方如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或一方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将夫妻双方或一方纳入享受生活补助范畴。各乡镇调查完后填报《尘肺病患者夫妇享受生活补助情况表》(附件15)。


四、动态管理

1.尘肺病患者救助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每季度对本乡镇享受尘肺病患者夫妇双方进行存亡调查及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台账比对,填报《尘肺病患者夫妇动态管理调查表》(附件16)。

2.尘肺病患者夫妇双方或一方死亡的,死亡方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尘肺病患者夫妇双方或一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方不得重复享受生活补助。

3.县科技局依据各乡镇上报的《尘肺病患者夫妇动态管理调查表》和《关于对部分尘肺病患者给予生活医疗救助和从业扶持的补充规定》(〔2024〕4号)要求,编制季度尘肺病患者享受财政待遇用款计划,财政用款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相关待遇资金。


五、资金保障

尘肺病患者享受的门诊救助资金、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从业扶持资金由县科技局(工信局)申报部门预算,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人大批准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根据县科技局(工信局)提交的经县政府签批后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所在乡镇,由各乡镇审核发放到人。


六、工作责任

县卫健局负责确定疑似尘肺病患者诊断的诊断机构、医务工作人员。会同县科技局制定诊断计划,确保诊断工作的有序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预算和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县自规局负责核实从业矿山的灭失时间,并向县科技局回函,为县科技局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县审计局负责对尘肺病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县科技局做好尘肺病患者及家属享受低保补助的调查和动态调整相关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政策解释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认定工作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指导,提出合理建议

县总工会负责尘肺病患者参加工会会员的权益保护,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诊断机构体检筛查现场秩序以及尘肺病患者认定及动态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案件侦办。

县检察院负责在尘肺病患者认定及动态管理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县法院负责办理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

乡镇负责辖区内尘肺病患者认定及动态管理。

村级出现提供接尘史虚假资料的追究村书记、村主任主要责任。乡镇出现从业证明虚假资料的追究乡镇长主要责任。提供选厂灭失时间虚假材料的追究科技局主要责任。提供矿山灭失时间虚假材料的追究自然资源局主要责任。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责任。

附件:

1.赤城县解决原矿山尘肺病问题专班名单

2.申请

3.疑似尘肺病患者从业接尘史登记表

4.从业证明

5.     村疑似尘肺病患者申请初选名单公示

6.      村疑似尘肺病患者申请初选名单审核报告

7.     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公示

8.     乡(镇)疑似尘肺病患者审核名单审定报告

9.疑似尘肺病健康检查诊断委托书

10.县科技局疑似尘肺病患者审定名单公示

11.疑似尘肺病诊断委托书

12.疑似尘肺病患者体检告知单

13.疑似尘肺病患者体检报告单

14.县科技局尘肺病患者审定名单公示

15.尘肺病患者夫妇享受生活补助情况表

16.尘肺病患者夫妇动态管理调查表

17.县、乡、村三级留存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详情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指导意见12.27扫描.pdf

指导意见9.26.doc

来源:赤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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