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的通知

民生   2025-01-04 13:05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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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的通知

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 (企业或个人):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扎实有序做好我县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计量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强制检定范围 

对于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直>流充电桩<充电终端>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实施强制检定。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非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强制检定工作方法

1、各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企业或个人)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将本单位管理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2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计量业务应用平台”(网址:http://jlyw.hebjlzy.com/login)进行申请备案、检定。有申请备案、检定疑问,拨打电话:充电桩备案咨询0313-6316846(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电桩检定咨询0313-4190009(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


三、检定工作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单位 (企业或个人) 应如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登记造册,并按照强制检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专职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不得以拒绝、推诿、临时停用等方式干扰强制检定工作。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按照规定时间整改或更换设备并申请复检。 

2、对已运营的充电桩,结合工作任务和我县实际,分区域分时段有序推进强制检定工作保障检定工作进度;对新安装的充电桩,按照通知要求在投入运营前向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经法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对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现未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赤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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