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要求3个方面。
总体要求
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
国家高速公路:原则上以省级为责任主体,由省级组织实施,确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市州实施。
地方高速公路:原则上以市州为责任主体,由市州实施;跨市州项目由里程较长市州牵头实施,也可由相关市州协商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牵头单位,市州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风险自担;由于重大发展战略需要、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确需统筹打捆招商等特殊情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层级。
二是理顺责任分工。
理顺省交通运输厅、市州人民政府在规划计划、前期工作、特许经营者选择、审批许可、建设监管、资金和预算绩效监管等职责边界,明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8家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履行相关审批审查和监管职责。
工作要求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
省级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应建立工作机制,配套优惠政策,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加强指导监管。
省级有关部门在筹融资、用地、用林、环保、投资人信用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指导、审批监管和体系完善。
三是规范实施程序。
结合基本建设程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对项目前期工作、招商引资、立项审批、建设监管程序进行完善。
四是强化要素保障。
明确实行征拆概算包干、鼓励资源配置、加强资金筹措等保障措施。
来源:湖南交通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