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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记者前往王先生所在的小区了解情况。“难道我不算业主吗?”王先生说,他和妻子购房房本只写了妻子一人的名字,但是房屋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王先生的业主身份认定,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永康一巷东社区书记表示,社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更多的是协调和指导。“王先生的问题社区也向上级进行了反映,给我们的明确回复就是按照相关规定,他没有登记就没有业主身份。”
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一隅。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易永林摄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街道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等法规,王先生目前是不具备业主身份的。“小区另外一名业主也是同样的情况,房产证上写的是老公的名字,但她老公在房产证上填写了女方姓名,这样是可以的。”
为此,记者咨询了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的熊倩律师,她解释《民法典》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业主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标准,即首先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其次可以因法律文书、继承等产生物权效力的事件确定物权。因此,如房屋确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动产权证仅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姓名,未登记姓名的一方有行使业主权利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未登记姓名一方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使其业主身份合法、合规,便于其行使业主权利,也有利于业主大会正确认定业主身份,避免异议和纷争。
来源 / 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 / 得力胡玛尔
监制 / 热斯克力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