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闫)行罚决字〔2024〕104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2年12月29日,因张星x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被巨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01日09时许,匿名报警:巨鹿县xxxxxxx村张星x家储存有烟花爆竹。我所民警对xxxxxxx村张星x家进行检查,在其院子南部敞篷下发现五箱烟花爆竹。经询问张星x如实交待自己从鸡泽县菜市场购入烟花爆竹,并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录像,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2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邢台市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堤)行罚决字〔2024〕1053号
违法行为人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1日23时许,接耳目特情举报,在巨鹿县xxx村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查发现巨鹿县x村乡xxx村姜xx在其空宅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400多箱。
以上事实有姜x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xxx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500元违法所得;并对姜xxx家住宅内的各类烟花爆竹进行没收。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邢台市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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