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客户造成不良后果,且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的需求日渐旺盛,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动起歪心思,偷偷售卖来历不明的肉毒毒素,借此牟取暴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尤其在进行医疗美容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务必要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对于使用的美容类相关药品,应注意询问该药品的来源以及是否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在发现可疑“药品”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下一步,盐池县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适时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旁听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形成打击药品犯罪的强大合力,为公众用药安全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来源:盐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