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先锋丨宿州张某因出借银行卡被训诫

文摘   2024-12-12 17:55   安徽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而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人

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2024年9月,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的张某为了办理贷款,随意把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拿给他人用来刷流水。此银行卡后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接收、转移电诈受害人的被骗资金。张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埇桥反诈中心

编辑:杨俊楠

校对:赵宇初

审发:陈海涛

埇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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