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如何执行?

学术   2025-01-23 16:2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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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
2024-17-6-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2)粤01执复58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观点
来源: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
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若遗产已被继承完毕,对已经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可裁定变更其为被执行人。遗产尚未继承,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其一,只有一个继承人,该继承人既不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又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依据《继承法》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接受继承,可以裁定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由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遗产。其二,有数个继承人的,可以限令继承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表示。对在指定期限内表示接受继承或者不作任何表示的继承人,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由其在应得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在指定期限内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遗产。对有数个继承人接受继承或视为接受继承,需要确定各自应得遗产份额的,如经协商或调解,各继承人就遗产份额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可按协议内容确定各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的份额;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属继承纠纷,应由继承人通过诉讼解决,法院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确定各继承人的应得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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