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2025年度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将于今年10月启动

教育   2024-08-15 23:44   法国  


导读


近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将于10月启动2025年度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工作。项目选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有申报计划的单位应于10月10日至15日期间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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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5年度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艺术创造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将于2024年10月启动,项目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


有申报计划的单位请认真查阅项目专栏,并于10月10日—1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project)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选培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3992

邮箱:yishu@csc.edu.cn

传真:010-66093954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座13层(邮编:100044)



附件列表

1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实施指南

2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流程

3


2025年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

4


2025年立项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5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项目制)人员申报流程

6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访问学者、博士后)

7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研究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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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积极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继续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本项目面向艺术院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国内各级艺术团体或机构等实施。不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结合国家需要,着眼于国内研究起步晚、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领域,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能够培养原创性、创造力或创新思维的艺术学专业;应建立艺术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七条 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各类别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参照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具体要求。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八条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此次每单位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2024年10月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选拔,统筹研究决本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项目申报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2024年10月10日-15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项目申报(https://sa.csc.edu.cn/project)。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4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获批项目自2025年开始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执行期间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终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第十五条 对于往年获批、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2025年人员申报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第一批开网报名时间为4月1日-10日;第二批开网报名时间为11月1日-10日。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4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并根据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留学身份、学习期限等信息核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平台在线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上传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指南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十九条 第一批录取结果将于2025年6月公布、第二批录取结果将于2025年12月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二十二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2.博士后: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科研人员,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或项目实施单位即将入职或已入职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时须通过入职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

4.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外语条件

1.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外语合格条件)。

2.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2025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 国内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并保持密切联系,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被录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须于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请推选单位做好统筹,妥善做好被录取人员国外留学、回国答辩、延期毕业等相关安排。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本实施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本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立项申报流程


附件


2025年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

一、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各方合作协议)

2.单位公函

3.单位领导推荐意见

4.项目管理办法

5.项目配套经费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说明

1.项目申请书为网上填写,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网上填写项目申请书时按要求上传拟申报项目涉及的所有中外合作协议(中外双文本)。如拟申报项目涉及国内参与单位,须同时上传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之间的项目申报确认材料(协议、公函等)。

2.单位公函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须带文号并加盖公章,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校的必须为校级公函)。

如执行满三年项目申请继续执行,公函须明确项目内容是否进行调整及调整理由等。

单位公函请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版。

3.单位领导推荐意见由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如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校的,可为书记、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填写并签字,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上传,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版。

4.项目管理办法为网上填写,应包含选派流程、人选标准、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等,无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5.优先支持有校内配套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外合作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项目,如有此类情况,请务必在项目网上申报期间确认,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


2025年立项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阶段

1.是否任何单位都可以申报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答:是,该项目主要面向艺术院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文化部综合机构等实施。

2.国外合作单位有哪些要求?

答: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3.所申报项目的外方合作单位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但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与各外方合作单位均签有合作协议,并就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协商达成一致。建议项目实施单位聚焦拟申报项目涉及的重点学科和外方单位的强项、特色学科,择优选择外方合作单位。

4.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对于国内单位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必须为校际协议?

答: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不接受框架性协议,或是教授之间的课题组合作协议,可接受符合要求的校际或院际合作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具体合作内容,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信息,且有效期应覆盖项目获批后的三年执行期。

5.申报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否要求必须有校内配套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支持?

答:非必须,但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持项目落实,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学费资助?

答:不可以。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仅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7.如当年本单位内部申报的项目较多,是否可以占用下一年度可申报项目名额,进行超额申报?

答:不可以。各单位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9月前,组织开展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内部宣传和选拔,严格按照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实施办法要求,确定拟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每单位不超过2个);并于2024年10月10日-15日期间,组织经单位内部选拔推荐的项目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二、评审阶段

8.提交项目申报后,还需要经过哪些流程才能确定是否获批立项,项目申报单位还需要作何准备?

答:收到各单位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报后,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一般为现场答辩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各单位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应在提交申请后保持手机、邮件畅通,及时查看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状态,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准备答辩材料,并参加答辩评审。

9.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专家评审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答: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立项目标、必要性、可行性、选派领域、选派类别、外方合作机构、项目管理、人才回收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10.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何时公布项目申报结果?

答:2024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


三、录取和派出阶段

11.执行中项目是否可以调整立项内容?

答:原则上不可以。如有特殊情况,须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公函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12.如因故无法完成本年度人员推选工作,是否可以将人员申请名额保留至下一年度执行?

答:不可以。

13.请问执行中项目年度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执行中年度总结报告应于每年项目申请时在线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年度申报、录取、派出情况、主要成果、典型事例、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14.执行中项目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缺少重点内容会有什么影响?

答:执行中项目须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将无法进行后续人员申请,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将停止项目资助。


附件


2025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项目制)人员申报流程


附件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访问学者、博士后)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 《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

4. 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

5. 外语水平证明

6. 获奖证书(不超过5页)

7.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8. 外方合作者简历

注: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

-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如确实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单位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完成网上填报内容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在网上填报阶段此表不能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申请受理工作委托受理单位负责,(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3.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扫描在同一张A4纸上,提供的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扫描件

(1)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a.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b.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

c.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7月,且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

d.工作语言:赴非英语国家,邀请信中应明确留学期间的工作语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即可;

e.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f.资金资助情况;

g.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2)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以下条件除外:邀请信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对邀请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5.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

申请人应按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

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a.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b.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6.获奖证书扫描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5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扫描件不得超过5页(含)。

7.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1)在职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2)应届博士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如无可不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及在读学校开具的博士学籍证明(应明确于2025年毕业)。

8.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5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附件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研究生类)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 《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

4.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

5. 外语水平证明

6. 学习计划(外文)

7. 国外导师简历

8. 成绩单(自本科阶段起)

9. 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

10. 国内导师推荐信(由受理单位上传)

注: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

-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如确实需在受理单位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单位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完成网上填报内容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在网上填报阶段此表不能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申请受理工作委托受理单位负责,(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3.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申请人应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扫描在同一张A4纸上,提供的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邀请信/入学通知扫描件

(1)申请人应提交拟留学院校(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扫描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扫描件。正式入学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文头纸)打印,入学通知由拟留学院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邀请信由国外导师签字。

(2)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或邀请信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3)入学通知/邀请信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等;

b.留学身份: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7月,且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

d.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免学费或外方收取学费情况;

g.工作或学习语言(英语或其他语种);

h.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入学通知扫描件/邀请信扫描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对邀请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5.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

申请人应按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扫描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以下所列任一:

(1)往年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可认定留学期限、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a.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b.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6.学习计划(外文)

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7.国外导师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5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硕博连读生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供实际指导教师简历并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8.成绩单扫描件

提供中文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或使用档案馆、教务处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9.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扫描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扫描件。

10.国内导师推荐信

申请人需提交国内导师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推荐信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本文转载自神州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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